一、建筑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、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,應按上、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(qū)。
二、地下、半地下建筑內的防火分區(qū)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,每個防火分區(qū)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。
三、消防設計施工設置自動滅火系統(tǒng)時,每個防火分區(qū)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1000m2。局部設置時,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。
四、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: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,6-9米。
五、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數(shù)目不應少于兩個。
六、九層及九層以下,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的塔式住宅,可設一個樓梯。
七、消防設計施工高層建筑安全處口或疏散口必須設置兩個安全出口。
八、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。建筑中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.0m。
九、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間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距離:一級二級25米,環(huán)形通道22米。設有自動噴水系統(tǒng)的建筑疏散距離可增加25%。
十、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,當層數(shù)不超過四層時,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。
十一、消防設計施工的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。
十二、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的隔墻,應設防火墻。鍋爐房、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靠外墻的部位,并應在外墻上開門。首層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.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.50m的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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